商品房质量问题,须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差别分别情况,依法提议合法的要求赔偿要求,通过法律流程妥善加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限定,商品房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以下情形: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决裂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解释》第12条限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决裂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决裂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决裂格包括两种情况:
1、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决裂格。依据现行法律限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一起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订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体检,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获到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