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郴州离婚程序规定的内容有什么,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一般要经过下列步骤:
1、起诉方(原告)首先书写起诉状、准备好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提供结婚证以及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 财产争议为主的离婚纠纷,应提供财产的权属证据(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婚后的共有财产)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情况证据材料等。充分准备之后,再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一般情况,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到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立案,但被告服刑、就医或出国的除外)。被告方应在收到起诉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供答辩状,并准备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2、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 双方可协商解决,子女随(监护)一方生活,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抚养费。双方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判决依据lt;lt;婚姻法gt;gt;的规定,考虑到双方的生活等条件,本着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学习和成长的原则,决定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因此,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帮助法院正确认定双方的抚养能力至关重要,如经济收入、住房状况、文化程度、个人素养等都是参考的依据。
3、财产分割方面 主要是,将婚前婚后财产划分清楚后,婚前归个人所有,婚后共有财产平均分割,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个人财产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一方所有:
(1)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
(3)确定归一方的遗嘱或赠与;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