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规定:
2000元属于数额较大;
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2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法释[2013]25号解释规定的以下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000元: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