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道理交通事故伤残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由具有法医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其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权威性。但在现实中,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或是想骗取高额赔付,或是想推卸赔偿责任,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要求重新鉴定。
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评定。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当事人可以决定申请重新鉴定,但是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第三款: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的规定,当事人只能重新申请鉴定一次,不能无限地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