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即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本案中,利息损失作为童某损失的一部分,可以将其作为确定违约金数额大小的标准,但不能简单叠加予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