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面就是我关于签了就业合同 违约金要不要给的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小李是我市高校2008年毕业省,毕业前与我市某公司签订了《大学生就业协议书》,内容是:小李毕业后要和公司签订1年的合同,违约者赔偿对方1个月工资。毕业后,小李要到该公司上班,可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也没签劳动合同,小李自然没上成班。7月16日,公司宣布辞退小李,当时公司口头承诺赔偿1个月工资。但直到现在,公司却拒绝赔偿,公司表示,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就业协议“只是意向”,并不是劳动合同,小李到底能不能获得赔偿?
律师解析:高校学生在毕业之前,引起仍是在校学生,其参加社会劳动不需缴纳社会保险,不纳入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救济,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均不是劳动法意义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民事合同。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说明,《民法通则》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小李与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后,双方均应以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小李未到该公司上班,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在本案中,某公司没有切实履行毕业协议约定的义务,应依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某公司拒绝支付,小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毕业生违约该不该收3000元?
案例:王某是我市一所大学的2008届毕业生。2008年5月,王某与某科技公司及某大学签订了“三方协议”,但是没有正式上班,人事档案也未转移。据王某说,2008年8月15日是最后报到期限,2008年7月下旬他通知某科技公司,因自己当时没有考虑好,单位离家比较远,故不想到某科技公司上班,某科技公司说同意他的选择。但是王某向科技公司要回“三方协议”时,该公司要求王某交3000元违约金才给办理改派前手续。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王某无奈交纳了违约金。王某认为,被告单位是在“乘人之危”,违约金必须返还,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三方协议“时,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虽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数额。虽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数额,但某科技公司却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即招聘王某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定为1500元,超过1500元以上部分显属不当,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返还王某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