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市区镇刘东村70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酒吧收银员,住市区路168号附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2014)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区人民法院(2014)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未成年子女由上诉人抚养。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并没有阻止被上诉人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