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现行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都是以犯罪构成为其存在的依据。所谓犯罪构成,就是法律规定的,说明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刑法规定的每一个罪在犯罪构成上都有其特殊的规定,贩卖毒品犯罪也不例外。我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贩卖毒品”又明确界定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等司法解释,对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标准以及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准确定罪量刑作了更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尽管如此,当前的刑法理论界对该罪犯罪构成各要件的具体内涵仍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也不尽一致。对此,本文拟对贩卖毒品罪的主客观要件等进行分析,并对如何理解和把握该罪的犯罪构成提出笔者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