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女,汉族,生于 1974年 8月20日,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住址:××路××小区5号301室,电话:×××××
被告:张×,男,汉族,北京××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 职务:董事长
住所:北京市××路5号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截止起诉前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复印费、鉴定费、鉴证费等合计132421.1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30000元;
三、赔偿原告电动车损失费: 3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20日下午13:3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京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电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6年10月18日,经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定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事故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证据三)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予以公正裁决。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