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地区2012年绩效考评范围内的地区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市。主要规范绩效考评加扣分管理的原则、内容、标准和程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先争优、奖优罚劣、公开透明、客观公正、逐级审核的原则。
三、加分细则
(一)加分项目:专项指标国家排名进位、获取上级通报表彰(嘉奖)、专项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获得上级领导批示(表彰)、其它特殊贡献等(加分标准详见附表
一)。
(二)加分等次: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部委级)、厅局级、地区级四个等次。
四、扣分细则
(一)扣分项目:包括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违法违纪案件、监察建议书/整改通知书、告诫/约谈、其它重大责任/失误等(扣分标准详见附表
二)
(二)扣分等次: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部委级)、厅局级、地区级四个等次。
五、实施程序
(一)各单位适时申报。地区各部门和各县市在绩效自评中,依照本细则规定的加扣分项目内容,负责提供上级对本地区本部门通报、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处罚等可证明的相应文件材料,填报《加扣分项目申报表》(附表三)(需加盖公章、并附证明材料),申报时间截至2013年1月8日。
(二)申报内容审核。地区绩效办根据各单位申报内容和证明材料,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照本细则进行集中审核。
(三)审定加扣分结果。地区绩效办将各单位年度加扣分评定意见,上报地区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并根据审定结果对各单位年度绩效考评总分实施加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