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黎锦容要求变更抚养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判令将黄毅判给原告抚养是不合法的,是对【离婚补充协议】的反悔,是对【离婚补充协议】的不尊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2、被告针对原告在答辩状中的的四个理由一一作出反驳。 第
一、原告认为被告再婚家庭给小孩黄毅的生活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是荒谬的,不符合事实的。被告是再婚了,但被告没有因为再婚而影响对孩子的关爱,孩子的后妈,孩子亲切地称她为阿姨,后妈也是非常喜欢孩子的,非常爱孩子的。可以说被告成立了家庭,只能说给了孩子更多的关爱,让孩子得到了父爱也得到了母爱。给了孩子的家
3 庭温暖。孩子除了得到奶奶的爱,孩子爸爸的爱,又得到了后妈的爱。这对孩子又有什么不好呢?而恰恰相反,原告称并没有再婚的打算,如果黄毅由原告抚养,只会给黄毅的成长带来不利。在人类丰富而复杂的感情世界里,父爱同母爱一样,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也是一种伟大而崇高的情感。没有父爱的家庭会严重地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失父爱的孩子大多缺乏自信、意志薄弱,常表现出自卑的情感素质和性格特征。父爱是一种深沉、严肃的爱,父爱的眼里更多地考虑未来。在家庭中,男孩子往往以父亲为榜样,逐渐学会自尊、自爱、自强, 并树立起对社会和家庭的责任感。母爱可以使人变得温柔,而父爱使人变得刚强、坚毅。好父亲的角色是任何人无法替代的。因此,如果作为男孩子的黄毅交由作为母亲的原告抚养将不利于黄毅男子气概的培养。 第
二、原告认为被告为了生计经常忙于工作,根本无暇照顾黄毅纯粹是自己的主观推测。没有任何的事实和证据支持。原告所列举的用来支持、证明原告的这一推测的主张所依据的所谓事实和理由也是推测想象的,或者是编造的,或者说,根本就证明不了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 原告供职于东莞市樟木头一家电厂,月均工资是:4500元 ,上班时间是早上八点到下午四点,有时会轮值,每月休八天。孩子的后妈每天五天半后准时下班,被告没有和孩子的奶奶分家,他们都生活在一起,应该说孩子是他爸爸和他奶奶在一起生活。
以上是对变更抚养权答辩状被告 的回答,希望您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