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3、辅助器具费用(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4、停工留薪期工资(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