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伤赔偿与雇员受害赔偿,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执行职务中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过错为成立要件。
用人单位的免责事由主要限于劳动者个人的犯罪、自杀、蓄意违章等故意行为。这是因为:
1.无论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损害还是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受损害,都是在为用人单位或雇主的利益、并在其委办的工作、事务中受到人身伤害。
2.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提供适于劳动的安全工作环境、条件的义务。劳动者是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完成工作的,其所受损害,往往是由于所提供的工作条件,如工作的危险性或物件造成的。同时,这种人身伤害并非用人单位的直接行为造成的,属于特殊侵权损害。
3.劳动者对因执行职务所受的人身伤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是其享有的宪法赋予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和侵害,并非基于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