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离婚的法定程序,但因失踪、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等情形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不经调解程序。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调解离婚的具体流程包括:
一、诉前调解,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立案前组织双方接受调解。
二、庭前调解,立案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对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调解。
三、诉中调解,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会给原告做工作。如果对方同意离婚,法官一般会直接进入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实质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