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提审犯人指认现场的依据的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二百四十九条,具体法律条文和解释如下:第二百四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公安机关找到了犯罪现场可以叫犯罪嫌疑人去辨认,得到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的意义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但这是一个可以有的程序,而并不是刑事诉讼中必要的程序。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五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公安机关就可以拿着他的辨认笔录去定案移送检察机关了。
扩展资料:刑事犯罪案件需要去指认现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