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待遇
1.特岗老师在乡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以下简称“服务期”)。在服务期内,可在县以下乡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间流动服务期满后,方可交流到市级及以上事业单位。
2.特岗老师取消见习期、提前定职定级。
3.特岗老师的薪水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工作地中小学老师准则执行。
4.纳入“特岗计划”的老师享受学费赔偿和国家助学借贷代偿政策,学费赔偿和借贷代偿两者不兼得。工作满两年的特岗老师,经公示无异议后,其所申领的国家助学借贷由政府代为偿还工作满四年、未申请国家助学借贷代偿的特岗老师,经公示无异议后,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
5.学费赔偿和借贷代偿资本由省财政多额进行专项拨付(不含大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