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的残疾军人(“伤残老兵”)故世,依据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那是有区别的:
1、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3、也就是说规定了五级以下残疾军人非旧伤复发故世的,除了一次性的12个月抚恤金作为丧葬补贴以外,不会再有民政局关联,当然也就是不会再发放抚恤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