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人认为对财产保全标的权属提出异议的案外人也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复议。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71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规定的都是当事人对保全不服时的规定,但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说了依照108条处理,所以案外人有权知道或应当知道保全裁定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