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申请二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行业评定标准中的企业安全绩效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下同)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标准如下:
一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大型集团公司9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
二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