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包括法定情节有观点认为,对情节较轻的认定,一般应当包括绑架犯罪未遂、中止、索取少量赎金、未伤害被绑架人或致被绑架人轻伤、犯罪后主动投案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媒体广泛宣传的北京市法院首次适用《刑法修正案(七)》轻判绑架犯即采用此种观点。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两名被告人虽然实施了犯罪预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绑架罪,可主观恶性程度还不是那么深,应该符合刑法修正案(七)中所说的‘情节较轻’的情形。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犯罪未遂、中止、预备以及自首等都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从轻情节,也即法定量刑情节,如果再将这些情节也视为绑架罪的情节较轻,无疑在量刑时会对这些情节进行重复适用,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