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犯错职责原则是指依照法律限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犯错为构成侵权做法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无犯错,都应当承受民事职责犯错推定:在做法人不能证明他们无犯错的情况下,推定做法人有犯错,应承受赔偿损害职责。凡在适用推定犯错职责的场合,做法人要不承受职责必须就自己无犯错负举证职责。平等职责原则作为一种职责分配原则,其职责分配的依据既不是做法,也不是特定意外原由,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平等。通常说来,在法律规范的结构中,价值理念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把一种价值理念作为调整具体社会关系的操作工具,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也叫过失职责原则,它是以做法人主观上的犯错为承受民事职责的基本要求的认定职责的准则。按犯错职责原则,做法人仅在有犯错的情况下,才承受民事职责。他们的差别在于分别的职责,举证职责的分配也分别。在法庭上,需要举证的职责分配倾向于有利一方。在考虑其他三个原则同时,要注重对平等原则的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