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通常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聘礼的:
(1)两方未解决结婚登记手续的;
(2)两方解决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有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第(2)、(3)中情形下要求返还聘礼需要以两方离婚为前提要求。法条:《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聘礼的,如果查明隶属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两方未解决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两方解决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有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限定,应当以两方离婚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