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限定,诉讼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纪、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借口;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附范文一则: 诉讼状 原告:,男,年月日出世,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号. 被告:,男,年月日出世,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号.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借口: 此致 人民法院 诉讼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