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院批捕后核定追诉期限是一个月。法律上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经检察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诉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应当在受理案件后一个月之内作出是否核准追诉的决定。如果已过追诉时效的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查明已过追诉时效的,应当撤销案件。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