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第四条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物品或其他方式作为奖励的,按照其价格计算,金额也不得超过5000元。
此类有奖销售活动的处罚在传统商业中早有案例。2010年11月16日,一房地产商为使所建楼房热销,在开盘当天举行买房抽奖抵房款活动,抽奖的中奖金额为价值6666元的购房消费券。经举报,济南工商历下分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处以该公司25000元罚款,并且表示,该公司的有奖销售行为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它损害了同业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