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自己实际收入的减少。从概念上来看,第
一、首先受害人在受害前要有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对于受害前没有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因为没有收入所以不存在收入减少的问题,因此不应该支付误工费。第
二、要有收入减少,收入没有实际减少就没有损失,没有损失就不应该支持误工费,司法实践中的公务员以及全额有国家财政支付的事业单位,他们基本上不会因此导致收入的实际减少。另外就是离退休人员,他们的收入也和能不能出勤没有关系,因此一般也不能主张误工费。但是有其他兼职的可以要求兼职部分的损失。
1、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的确定一般有两种方法:第
一、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病假条),这个要与受害人的就诊记录结合来确定。第
二、司法鉴定机关的鉴定意见。
2、实际收入的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可要求其提交单位出具工资证明、受害前六个月及治疗期间单位工资表,以证明其受伤前工资标准及工资扣发情况。受害人工资水平明显高于同行业标准的,应进一步提供完税证明予以佐证,不能提供的,其工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同行业平均工资确定。受害人已提供以上证据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仍对受害人误工费提出异议,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但受害人仅提供单位出具证明的,应视为受害人未完成必要举证责任,对其误工费的请求可以予以保留,要求其在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误工费是指受害人本应获得,却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未能获得的收入损失,即包括固定收入,也包括年终奖等其他收益。城镇家庭主妇和无业人员的误工费可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