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部书记、副书记能够由支委会选举产生,也能够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任命)。根据党章限定,村支书由支部党员大会先选举出支委,然后由支委会选举出村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准许)。也能够由乡镇党委直接指派(任命)书记、副书记和支委。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议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章》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能够变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能够派出代表机关。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乡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准许,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议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