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限定,长时间未交纳保险费,超出6个月后就会产生滞纳金。养老保险费滞纳金计量方法是:应交费总额×欠费天数×2%。滞纳金封顶的金额是现值的40﹪,最高不能超出8000元,超发生也按照8000元收取。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十三条限定:“交费单位未按限定交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五条限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交费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本领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保证或者其他有效交费保证,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准许,能够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出六个月。缓缴期满后,交费单位应当足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息金。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限定:“交费单位未按时足量交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够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准许,能够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从其存款中冻结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交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