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无遗愿,房屋的一半隶属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和娃儿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所有的财产,除有商定的以外,如果分配遗产,应当先将共有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另一半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配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丧命后另一方二婚的,有权处罚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步骤继承:
第一步骤:另一半、娃儿、爸妈。
第十三条 同一步骤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本领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看。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有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 有扶养本领和有扶养要求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商量认可的,也能够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本领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能够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商量处置继承问题。遗产分配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商量确定。商量不成的,能够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