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制度的实际运行中,某些行政复议机构形同虚设:一方面,这些行政复议机构没有起到化解纠纷的功能;另一方面,公民对这些复议机构信任程度不够。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
首先,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隶属关系,这就决定了复议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难以十分公正;复议机关有时出于照顾上下级关系或整体与部门的关系而“支持”原行政机关的“工作”,有时甚至行政行为在作出之前就已经先行请示过上级(复议)机关,这样原行政机关的决定实际上就已经体现了复议机关的意志。
其次,复议机关不愿当被告的心理,也影响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旦被起诉,复议机关将成为被告;因而有些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对于受理的复议案件,常常不问青红皂白,维持了事;另外,在实践中某些领导人观念落后,把是否被起诉和否败诉作为行政机关政绩考核的标准,这也是复议机关草率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之一。再次,复议机关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不足,素质不高,专业化不强,是行政复议决定公正性不够的内在原因。直到目前,我国尚没有法律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规定。没有高素质、专业化的复议人员,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复议裁决。你好上面就是我的回答,若对于行政复议遇到的问题还不明白,欢迎致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