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财产包括:一方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土地补偿款不在该范围之内。 土地补偿款是因国家征收土地造成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损失的补偿,取得关键在于所涉当事人是否为拥有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取得土地补偿款是对婚前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续,具有人身专属性,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才可以取得,不应属于共同财产。 本案中,对张女士和刘先生的财产分割纠纷,要视实际情况来处理。如果存在张女士因结婚失去娘家所分承包地的情况,可取得部分补偿款。否则,土地补偿款应归刘先生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