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被羁押在看守所的人犯要求会见亲属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主管局长批准。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并要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