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2条具体规定了离婚的五种情形,其中第四种情形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的,应当调解,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从前面的规定来看,这里的分居必须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的,不能是其他非相关的原因,否则分居就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
那么有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夫妻已经分居呢?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以上就是关于分居如何认定,以及在离婚案件中,分居如何证明的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是分居要离婚,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就只能起诉离婚了,而离婚诉讼中是需要有证据证明的,不管是为了证明分居还是财产分割,如果您不知道该怎么收集或是该收集哪些证据,建议您找个专业的婚姻方面的律师先就自己的情况咨询一下,须知没有足够的离婚诉讼 分居举证法院是很难支持你的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