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分配时,应当根据权利人与死者关系的远近以及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并考虑各自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中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首先,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系公民死亡后,由赔偿义务人依法赔付的费用,故死亡赔偿金不应认定为死者的遗产。
其次,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给付时,夫妻关系已终结。
最后,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公民由于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赔偿金,是义务人对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是死者死亡之后才产生的,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的性质,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故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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