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内。
(二)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在武汉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1年的社会保险或者自主创业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相关政策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在我市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落户条件的通知》(武政办【2014】98号))
而对毕业2年内在武汉市就(创)业的外省高校毕业生落户,凭高校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在省管和中央在汉单位就业的须经省毕办签章,在市管单位就业的须经市毕办签章),以及《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和《户口迁移证》。上述毕业生落户,由入户地分局审批(对市外迁入毕业生可按照需要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在分局办证窗口审核受理,派出所凭分局开具的《批准入户通知单》办理落户手续。
具体政策可以参考《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武汉地区普通高校的学生毕业两年内,可不受单位所在区域限制,在本人有房屋产权的居住地、单位集体户、亲朋好友家中或省人才服务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中落户,均为本市常住户口,可以在市内正常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