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安公证处公证员解释说,离婚夫妻遗产分割的回答根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本条之意系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已经取得该房屋的物权,但继承权是民事权利,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该方能否单方放弃继承?法学界专家意见不一,个人认为,继承开始时,配偶一方作为继承权利人是可以单方放弃继承的,这一行为是符合《民法通则》55条之规定的,系合法的。如果已经继承了但未分割,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起算问题。
依据《物权法》第29条规定:针对本案,既然其老公已经取得该房屋的物权,再依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除遗嘱另有指定的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此,该房屋继承的部分属于当事人夫妻共同所有。法理上是这样,但继承权作为一种权利,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其老公一旦放弃继承权,共同财产存在的基因也不复存在,又何共有财产,又何谈分割。为使法律体系内部达到和谐统一,平行继承人之间家庭各方利益,针对上述情况,当事人离婚时继承该遗产的夫妻一方应当对夫妻他方给予一半价值的补偿,而无需且没有必要启动遗产分割程序。以此,当事人不能请求遗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