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以交警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不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同意事故责任认定,可以选择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事故,当事人若不同意责任认定时,可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对责任认定进行审查。对公安机关责任认定正确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予采用;对公安机关责任认定确有错误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对认定书中承担过错比例不合适的,法院可以调整。
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争议较大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要求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或派员出席法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准确的,应书面征求作出事故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的意见,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的函件之日起15天内作出书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