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罪犯的保护力度,着力于挽救方针,给予未成年人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个规定也使得很多失足少年得以带着“清白之身”重新踏上自己的人生历程。刑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条规定明确累犯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两条规定双向结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方针。故认定的前罪事实发生时若未满十八周岁,当然不适用累犯。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跨龄犯的情况,即部分犯罪事实发生在十八周岁前,部分事实发生在十八周岁之后,五年内再犯罪时,是否适用累犯?司法实务中是存在争议的,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有事实发生在未满十八周岁时,即应认为是未成年犯,再犯罪时当然不适用累犯。第二种意见认为要看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在十八周岁前还是后,如果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在十八周岁前,仅有小部分事实发生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即不适用累犯,反之可以考虑适用累犯。第三种意见认为只要犯罪有事实跨越十八周岁前后的,再犯罪应认定为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