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一般情况下是不难区分的,但会在很多情况下会产生很多疑点,区分的关键是对打击行为的定性。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书面上看并没有什么难以区分的地方,二者之间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一个是故意一个是过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界定是复杂的,在某些情况下是难以区分的。例如,王某与赵某等几个朋友一起喝酒,微醉,为一小事王某打了赵某一个耳光,赵某急,欲与王某厮打,王某推了赵某一下,赵某站立不稳,后退了几步,倒地,头部撞到门把手,几分钟之后,赵某死亡,法医鉴定为钝器伤害头部出血而死。一审法院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本案中,王某确实故意打了赵某,如果据此判定王某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就有点草率了。因为此时对王某行为的定性关键是要判断王某的殴打行为的性质。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的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也就是说在故意伤害成立的前提下,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也是故意在所不问,只要有伤害行为,并且希望和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至于伤害结果达到一个什么程度,行为人持什么态度,并不深究。关于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法条是简明罪状,并没有规定何种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那么打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成为故意伤害行为呢?
所谓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应该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只有达到轻伤以上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轻伤鉴定就成为故意伤害罪构成与否的重要依据。所谓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为了轻伤鉴定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1990 年颁布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具体在什么情况下才构成轻伤。这为实践中的轻伤害的鉴定树立了一个标尺,也成为一般殴打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区别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都有致人死亡的结果,主要的不同是行为人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无伤害的故意那也就谈不上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有伤害的故意那么对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势必要承担法律责任,既然有伤害的故意那么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最少也是放任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判断的往往是行为人的殴打行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我们不能将所有的“故意”殴打行为致人死亡的案件都简单认定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也就是说,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也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由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在这种意义上,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行为就成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所以不构成犯罪。因此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损害也要考虑损害的程度,还要综合考察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可一概而论。对于这两种罪的区分应根据具体案情从客观到主观进行判断,即行为人的殴打行为是否造成轻伤的结果和行为时的客观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具体来说就是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做出的伤情鉴定结论结合行为发生的场合,打击当时的情境,是否使用工具,采取的手段,打击的部位和力度,双方的关系等等客观情况做合理的判断。
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死的界定不可能有一个通用的公式,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子都会表现出自己的特点,所以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既要看客观上打击行为造成的伤害程度,又要看行为发生时的情况,综合评判该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还是一般殴打行为,从而对致人死亡的行为做一个正确的评价。
这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