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