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死刑复核发回重审具体应用如下:
(一)发回重审的范围。《规定》的规制对象是死刑复核案件,虽然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死刑复核程序不是独立的审级,所以,不予核准、裁定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发回的是死刑部分,重审的也是死刑部分。
(二)发回重审的审级。《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表述发回重审的审级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发回重审的审理。关于开庭,发回一审重审的,一审应当开庭审理;发回二审的,二审可以直接改判,但量刑不当的案件,必须通过开庭调查事实、证据的,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则应当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上诉引起二审的案件,发回后重审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