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7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力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力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力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按照该规定,取得拍卖房屋的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时,土地证、房产证上所落款的日期应该与法院法院拍卖成交的裁定书生效的日期相一致。也就是无论何时去办证,证上所落的日期都应该是裁定生效的日期。这样就反过来,确认了房屋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