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执行即我们平时说的死刑,是一种死刑执行制度,而并非比死缓更严厉的刑罚。 执行的具体程序: (1)执行死刑前,罪犯可以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 (2)人民法院应当在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高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① 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②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③ 罪犯正在怀孕的。 前款第①项、第②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③项规定的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注意:不是原审法院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