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
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
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