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人士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二)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殡葬火化证明、骨灰证等;其中,死亡证明一般由公安部门或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若外地出具的死亡证明需在被继承人死亡地或户籍所在地办理死亡公证书
(三)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凭证,如房产证、存折、存单、股票、股权持有证明等
(四)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即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派出所出具;若外地出具的关系证明需办理继承用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或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六)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裁定书
(七)申办遗嘱继承的,应提交合法、有效的遗嘱原件
(八)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公证和受托人身份证
(九)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