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继承范围。
丧葬费应用于办理丧葬事宜,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职工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家属或其生前被扶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抚恤金和丧葬费是自然人死亡后产生的,而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所以不是遗产。因此,丧葬费、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国家对死者亲属物质上的补助和精神上的抚慰,不适用继承。
本案中,欧阳毅主张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应当扣减其父生前债务的主张,有悖国家发放丧葬费、抚恤金的目的,对于其主张,不予支持,而其主张的父亲生前的债务问题,可以另行处理。故,判决驳回欧阳毅的诉讼请求。欧阳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