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证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立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 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申办遗嘱公证,立遗嘱人夫妻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须提交的证明材料有立遗嘱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户口本或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果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是离婚后未再婚的,则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手续、未再婚证明、房屋产权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果立遗嘱人是丧偶后未再婚的,则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未再婚证明、其配偶的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如立遗嘱人不会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或盖章、按指印即可。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立遗嘱人如在遗嘱中写明上述房产只归 儿子个人所有,不包括儿媳,则该房产永远为其儿子个人所有。经公证的遗嘱可以撤销或变更,但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以公证方式撤销或变更所立公证遗嘱。如立遗嘱人生前立有数份遗嘱的,以其生前所立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