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彩礼的数额同时受到如下因素影响:
(1)是否登记结婚;
(2)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
(3)是否生育小孩;
(4)女方是否流产;
(5)结婚时间短且女方出轨;
(6)男方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3、如若你们确有共同生活且时间达数月以上,或是曾发生流产,或是生育小孩,或是结婚数年的,法院将对男方要求支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4、如若双方结婚时间短暂且未有共同生活,或是共同生活时间极为短暂,或是男方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法院将酌情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但是一般并非全部返还。对于酌情的具体数额则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支付彩礼金额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