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四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被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如果是商标权人申请注册后,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的一年至届满后的六个月的延展期间不进行商标续展的,是可以视为其至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就属于是无效商标,但是他人是不能立即就该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必须年满一年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