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限于负有解救被绑架的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
4、客观要件表现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解救要求或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法律依据:《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